
安徽 ( 皖 ) 籍专家学者实业家联谊会章程
(2021 年 6 月修订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 安徽 ( 皖 ) 籍专家学者实业家联谊会简称 ( 皖籍联谊会 )。 THE LIAISON ASSOCIATION FOR EXPERTS SCHOLARS & INDUSTRIALISTS WITH ANHUI ANCESTRY( 英文名称 ) LAESIAA ( 缩写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爱国爱乡并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企事业管理工作的皖籍各方面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联络和团结国内外祖籍安徽的专家学者实业家为增进乡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美好安徽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功能性党组织,设立党建指导员,成立党建工作部,负责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本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组织联系皖籍专家学者实业家做好“三个服务”。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安徽科技创新服务、为安徽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本会业务范围是:搭建平台、联谊交流、宣传安徽、决策咨询、助力发展、服务乡友(一)为皖籍专家学者实业家做好服务。密切联系国内外安徽籍的专家、学者、实业家,宣传介绍祖国和家乡的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发展情况,及时反映他们的愿望、建议和要求,为他们做好服务工作 ; (二)发挥皖籍专家学者实业家人才、资本优势,服务安徽“双招双引”,助力安徽高质量发展。不定期组织皖籍联谊会会员参加安徽有关科技文化交流、技术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咨询和智库建设等活动,并协助做好服务和工作衔接 ; ( 三 ) 积极做好皖籍联谊会会员来安徽进行考察、交流、合作等联系、服务工作; ( 四 ) 积极促进愿为安徽建设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实业家及其亲属来皖进行经济投资、智力投资、公益慈善,参加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并为他们做好联络对接工作,建立协作沟通渠道 ; ( 五 ) 根据安徽建设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皖籍联谊会会员到国内外进行考察交流,扩大影响,拓宽渠道,寻求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 : 积极开展安徽 ( 皖 ) 籍专家、学者、实业家联谊活动的有关机构。个人会员分为会员、荣誉会员。其中:会员为 : 愿为建设安徽作贡献的专家、学者、实业家和有关知名人士、行业代表。荣誉会员为 : 皖籍联谊会历届领导,关心支持皖籍联谊会工作和与皖籍联谊会工作联系密切的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 二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 三 ) 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企事业管理工作的皖籍专家、学者、实业家,不分年龄、性别、国籍、民族,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 四 ) 非皖籍但曾在安徽省工作,为安徽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实业家,可以申请参加本会 ; ( 五 ) 国内外知名人士,受到本会特别邀请,可成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 一 )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等手续 ; ( 二 ) 由本会分会机构审核同意或本会的办事机构审核同意 ; ( 三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四 ) 由本会的办事机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免费得到本会的刊物资料;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 四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五 ) 积极地为安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献策献计,推荐人才和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 三 ) 选举和罢免监事 ; ( 四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 六 ) 决定终止事宜; ( 七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 ( 一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 四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成除名 ;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城内有较大影响 ;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授权,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受本会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代理上述职权。(四)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决策、内部人事任免及薪酬激励、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年度经费预决算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二 ) 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 三 )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 一 ) 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二 ) 对理事 执 行本会职 务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 反 法 律、法 规、章 程、会员 大 会决议 的负 责人、理事 提出依程 序 罢免的建议。 ( 三 ) 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情况、提出议案; ( 四 )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纠正; ( 五 )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 决定其他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重视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协助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 ( 一 ) 政府资助 ; ( 二 ) 捐赠 ; ( 三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四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6 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